1 不适用。
2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84条规定,“追加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30%”。
而PPP项目实施的是基于市场机制运作的融资方式,不属于政府采购活动的范畴,因此政府采购法中的追加合同金额规定并不适用于PPP项目。
3 关于PPP项目的合同管理,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等相关法规进行规范。
此外,由于PPP项目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关系,还需要在合同中详细规定合同的追加、修订等事项,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机关办理公告金额以上之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报经上级机关核准,得采限制性招标:
一、以公开招标或选择性招标办理结果,无厂商投标或无合格标,但以原定招标内容及条件未经重大改变者为限。
二、属专属权利、独家制造或供应、艺术品、秘密咨询,无其它合适之替代标的者。
三、遇有不可预见之紧急事故,致无法以公开或选择性招标程序适 时办理,且确有必要者。
四、原有采购之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因兼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须向原供应厂商采购者。
五、属原型或首次制造、供应之标的,以研究发展、实验或开发性 质办理者。
六、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因未能预见之情形,必须追加契约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标,确有产生重大不便及技术或经济上困难之虞,非洽原订约厂商办理,不能达契约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约金额百分之五十者。
七、原有采购之后续扩充,且已于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叙明者。
八、在集中交易或公开竞价市场采购财物。
九、委托专业服务、技术服务或信息服务,经公开客观评选为优胜 者。
十、以公告程序办理设计竞赛,经公开客观评选为优胜者。
十一、公营事业机构因营业需要,必须指定地区采购房地产,经依所需条件公开征求勘选认定适合需要者。
十二、购买残障、原住民、慈善机构或受刑人所提供之非营利产品或劳务。
十三、其它经主管机关认定者。
前项第九款及第十款之厂商评选办法与服务费用计算方式及第十款之作业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不适用。
因为政府采购法关注的是政府采购的行为规范,而PPP项目属于政府与民间企业之间形成的合作伙伴关系,该法并不适用;此外,PPP项目中采用的合同模式与传统政府采购不同,采用的是建设-运营-转让模式,不同于传统的一次性采购。
因此,政府采购法中追加合同金额10%规定不适用于PPP项目。
除PPP项目外,政府采购法在正常的政府采购中有着重要的地位。
该法规范了政府采购的程序和流程,保障了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效益。
同时,该法框定了参与政府采购的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了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