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去学校。
《义务教育法》第五条第二、三款分别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因此,“入学”并在校完成教育是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前提。 否则就属于“辍学”或“失学”。
关于就近入学的具体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1. 免费性原则:义务教育应当免费,所有学生都应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
2. 公平性原则:义务教育应当保证每个孩子都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机会,不论其经济状况如何。
3. 完全性原则:每个孩子都应该接受完整的义务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应该提供全面的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