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按规定接种狂犬疫苗,并凭动物诊治机构签发的免疫证明,到当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带狗出屋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狗牌,并系狗绳,以防狗伤人,传播疾。
3、除了戴狗牌和拴狗绳,还需要给狗狗定期接种狂犬疫苗。如果狗狗未能定期接种狂犬疫苗,可能会被罚款。
4、逾期不改的,除处罚外,还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治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进行处理,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1.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3.如违反规定,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4.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5、农村养狗需要办狗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十五条 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一、在主城区不饲养禁养犬,每户只养一只犬;
二、自觉为犬龄满六个月的准养犬办理养犬登记证;
三、早7时之前、晚8时之后遛犬,不在交通主要干道(双向四车道及其便道)遛犬;
四、携犬出户佩戴嘴套,并使用长度不超过1.5米的束犬链(绳)牵领或身抱,同时携带《养犬登记证》;主动清理犬粪,自觉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