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这滴水是在他人的使用权证范围内,且历史上这滴水不是路,建屋者无权用别人的滴水做路行;
2.如果这滴水是在别人的使用权证范围内,且历史上这滴水就是路,对方无条件另行开出通路的,可以使用他人的滴水做路行;但有条件另行开路的,也可以另行开新的通道;
3.如果这滴水不在别人的使用权证范围内:建屋者可以用滴水做路行。
;附:
1.相关依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06条: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3.107条: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4.108条: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可以另开通道;
5.109条: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