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研失信行为调查过程中,以下情形的处理是错误的:不进行调查或者不公正地处理调查结果。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是为了维护科研的诚信和公正,保护科研的可靠性和可信度。
如果在调查过程中不进行调查或者不公正地处理调查结果,将无法准确了解和确认失信行为的真实情况,也无法采取相应的纠正和惩处措施。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应该遵循科学、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调查过程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在调查过程中,应该充分收集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确保调查结果的公正和准确。
同时,对于确实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情况,应该采取相应的纠正和惩处措施,以维护科研的诚信和公正。
调查:
1.调查应制订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人员、方式、进度安排、保障措施、工作纪律等,经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2.调查应包括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
处理:
1.被调查人科研失信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等最终认定后,由具有处理权限的单位按程序对被调查人作出处理决定。
2.处理措施的种类: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
(三)暂停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限期整改;
(四)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
(五)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
(六)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等并追回奖金,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
(七)一定期限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
(八)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
(九)一定期限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十)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十一)暂缓授予学位;
(十二)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十三)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十四)其他处理。
在科研实践行为调查过程中,以下情形的处理是错误的:
1.没有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证据收集就做出结论。
2.对被调查者进行不公正的对待或歧视。
3.泄露被调查者的个人信息或研究成果。
4.没有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
这些错误的处理方式可能会导致调查结果不准确、不公正,甚至会对被调查者造成伤害。因此,在进行科研实践行为调查时,应该遵循科学、公正、合法、合规的原则,确保调查过程和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