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期间对中标候选人提出质疑是有用的。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果对中标候选人有异议,都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质疑。招标人在收到质疑后,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如果质疑成立,招标人需要改正中标结果或者重新招标。因此,公示期间提出质疑可以对中标结果产生一定影响,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招标环境。
在实际操作中,质疑应当有明确的理由和证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同时,质疑者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不得恶意质疑或者滥用质疑权利。如果质疑不成立,质疑者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公示期间对中标候选人提出质疑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手段,可以促进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各方利益。
在公示期结束后,结果不一定立即就定了。如果是一项涉及重要事项的公示,如政府公示、公司公示等,公示期结束后,还需要对公示结果进行审查核实和统计汇总,最终确定结果。
如果是普通的公示,例如个人名单公示等,公示期结束后即可确定结果,并根据结果进行后续处理。总之,公示期结束后的结果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和确定。
公示没结束前是否可以签合同,这需要根据具体的合同类型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一般来说,公示期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合同中存在欺诈、违法、损害公共利益等问题。
在公示期内,合同的相关信息需要进行公示,使公众有机会获知合同内容。
如果合同需要在公示期结束后才能签订,那么公示没结束前是不能签订合同的。
但如果法律法规允许在公示期内签订,并且合同内容经过审查合法合规,那么是可以在公示没结束前签订合同的。因此,具体能否在公示没结束前签合同,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