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省,石榴嫁接通常选择在春季萌芽前后进行,大约在3月下旬到4月中旬,此时气温逐渐回暖,有利于嫁接愈合。也可以在秋季进行,大约在9月底至10月上旬,此时砧木已经停止生长,有利于嫁接部位的愈合。
石榴嫁接的常用方法有劈接法、芽接法和舌接法等。以下是劈接法的基本步骤:
1. 准备嫁接工具:准备消毒过的锋利刀具,如嫁接刀或小锯子,以及橡皮条或嫁接膜。
2. 选择砧木和接穗:砧木应选择健康无病虫害的石榴树苗,接穗则选择生长健壮、成熟度高的当年新梢。
3. 制作劈口:在砧木上切一个长约3-5厘米的劈口,深度要适中,使之能够容纳接穗。
4. 准备接穗:从选定的接穗枝条上剪取一段带有2-3个芽眼的枝段,并将其下端削成楔形。
5. 插入接穗:将削好的接穗插入砧木的劈口中,确保接穗与砧木的形成层对齐。
6. 固定接穗:使用橡皮条或嫁接膜紧密地绑定接穗和砧木,确保接合处不会移位。
7. 管理和护理:嫁接后要注意保持土壤湿润,避免水分过多或干旱。同时,注意观察嫁接部位是否愈合良好,及时剪除枯死的接穗部分。
嫁接成功后,接穗会逐渐与砧木融合,最终形成新的石榴植株。嫁接成功率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嫁接技术、气候条件、砧木和接穗的质量等。
山东省眼科研究所位于山东省青岛市燕儿岛路5号、青岛市市北区威海路371号、青岛市李沧区大崂路1118号,是一所集医疗、科研、教学和防盲为一体的三级眼科医院。
青岛市市北区威海路371号,地铁1和4号线海慈医院站c出口,步行5分钟就到了。
(2003年6月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发布
根据2012年1月1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1年2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稽查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稽查,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或者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以及对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支付、管理、运营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进行的稽查,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社会保险稽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稽查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统筹范围内的社会保险稽查工作。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统称社会保险稽查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稽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参加社会保险单位或者个人的与社会保险有关的用人情况、财务帐簿、记帐凭证、工资报表、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进行检查;
(二)对与社会保险有关的问题和情况进行调查;
(三)对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四)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条 社会保险稽查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稽查,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二)保守在稽查中知悉的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商业秘密;
(三)为举报人保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